正确审核增值税额减少企业经营成本
作为某名牌民营煤炭企业,从来就没有要偷、逃税的想法,但每年的税务稽查中,不是这问题
就是那问题,又是补税又是罚款,弄得财务科长不知怎么办好了。
2000年,该企业某税务师事务所签订了聘用税务顾问的合同,想让税务师事务所帮助把把关。
税务师事务所在对该企业进行的1999年度增值税的纳税情况审查时,查出了如下问题:
1. 1999年3月30日17#凭证处理非正常产品损失2140万元,转出进项税款363.80万元有误。
正确的计算方法是:因为非正常损失的产品是1998年生产的,故应以1998年的会计资料来计算转出
的进项税款。
(1) 1998年生产成本总额为125392万元,其中原材料——塘材累计消耗79100万元,所以,
非正常损失产品消耗的塘材应转出的进项税款为2140×(79100÷125392)×10%=135万元;
(2) 1998年生产成本中消耗的电力、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8136万元,因此,这部分外购
费用应转出的进项税款为2140×(8136÷125392)×17%=23.6万元,故:2140万元的非正常产
品损失应转出的进项税款是135+23.6=158.6万元,多转出进项税款363.8-158.6=205.2万
元。
2.1998年3月份自营出口煤炭764万美元(到岸价),未作进项税额调整。出口煤炭的离岸
价=到岸价-海运费-远洋保险费;即:764万美元-37万美元-28万美元=699万美元=699×8.
28=5787.72万元人民币。因此,按税法规定,出口5787.72万元人民币(离岸价)的煤炭,其不
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征税税率-出口退税率);即为:5787.72×(13%
-9%)=231.5万元。
由于出口货物“免、抵、退”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算期,所以,我们以第一季度的会计资料来
计算一季度的增值税的应缴额。一季度内销煤5808万元,进项税总额801万元,故:一季度应缴增
值税为5808×13%-(801-231.5)=185.54(万元),而不是申报数5808×13%-801=45.
96(万元)。由于一季度留抵的45.96万元进项税已在二季度抵扣,所以,应调减进项税额231.
5万元,补缴增值税231.5万元。
3. 1998年11月份出口煤炭509万美元(离岸价),仍按9%的出口退税率计算“不予抵扣的进
项税额”(1999年4月1日后煤炭的出口退税率调为13%),造成少退税款。509万美元的出口煤炭
,折合人民币4214万元,则出口货物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为4214万元×(13%-13%)=0而不是
4214×(1%-9%)=168.56(万元)。四季度国内销煤4149万元,进项税总额为1097万元,所
以,四季度应缴增值税为:4149×13%-(1097-0)=-557.63(万元),由于本季度出口货物
占总销售的4214÷(4214+4149)×100%=50.39%>50%,且应缴增值税金1-557.631>421
4×13%,所以,四季度应退增值税4214×13%=547.82(万元),留抵进项税额9.81万元。因
为原来计算的应缴增值税额=4149×13%-(1097-168.56)=-389.07(万元),且出口额占
总销售额的以上:1-389.071<4214×13%,所以,四季度已退税389.07万元,还应补退547.
82-389.07=158.75(万元)。因此,1999年1项~3项共应补退(或留抵)增值税:205.2-2
31.5+158.75=132.45(万元)。
审查的结果,企业不仅感激税务师为他们作出了一项进项税额调增,一项补退税款,更感谢税
务师为企业核减了231.5万元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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