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2001年3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01]39号)。
通知明确了以下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一、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
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
二、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
三、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
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的型号和配置数量、流向,每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下
达。车辆注册登记地车辆购置税征收部门据此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颁布后,一些回国留学人员和外籍专家曾经到税务机关询问自己购买的小
汽车是否能免税的问题。本《通知》回答了这个问题,并就《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关于免税车
辆的条件做了补充说明。希望符合条件的购车者和防汛部门、森林消防部门注意《通知》中的限定
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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