薄荷油、拖拉机底盘适用17%增值税税率
2001年4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
248号),就一些增值税的问题进行了明确:
一、关于薄荷油、拖拉机底盘适用税率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51号)
对“食用植物油”的注释,薄荷油未包括在内,因此,薄荷油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拖拉机
底盘属于农机零部件,不属于农机产品,因此,拖拉机底盘也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关于收购免税棉花抵扣税率问题。
根据现行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棉花经营单位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棉花,可根据农
产品收购凭证注明的收购金额按13%的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这里的“棉花经营单位”不包括良
种棉加工厂和纺织企业。良种棉加工厂和纺织企业直接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棉花,应按10%的
税率抵扣。
像薄荷油、拖拉机底盘适用税率的问题,在现实生产经营中有许多纳税人询问。应该掌握一个
原则,在《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中没有涉及的商品就应该按照正常的增值税税率缴纳税
款。有些纳税人总想模糊概念,这是不对的。
另外,又快到收棉期了,纳税人对什么样的企业应按照多少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也要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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