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取得评估增值资产要缴税吗
某单位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组成为一个法人,三个自然人,公司已经运营3年多。最近,因经
营需要进行增资扩股,对公司资产进行了评估。评估后对企业增加的净资产即未分配利润(未提取
盈余公积)和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在原股东之间按投资比例进行了分配,并转为实收资本,已验资。
请问,分配给自然人的增加部分的净资产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该公司将留存的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实际上等于企业将未分配利润向股东进行了分
配,股东再将分得的红利投资于本企业,增加实收资本。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
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的有关规定,对属于个人股东
分得并再投入公司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该公司代
扣代缴。对该公司用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分配给股东转增实收资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
对个人取得的转增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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