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分立筹划
企业分立是指一个企业依照法律的规定,将部分或全部业务分离出去,分化成两个或两个以上
独立企业的法律行为。它或者是原企业解散而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企业,或者是原企业将部
分分公司、部门、产品生产线、资产等剥离出来,组成一个或几个新公司,而原企业在法律上仍然
存在。企业分立是企业产权重组的一种重要类型。企业分立的动因很多,诸如提高管理效率、提高
资源利用效率、突出企业的主营业务等,此外,获取税收方面的利益也是企业分立的一个动因。
企业分立的税收考虑
企业分立中的税收利益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流转税中,一些特定产品是免税的,或者
适用的税率较低,这类产品在税收核算上有独立核算的特殊要求,而企业往往由于种种原因不能满
足这些核算要求而丧失了税收上的一些利益。如果将这些特定产品的生产部门分立为独立的企业,
就会获得流转税免税或税负降低的好处。二是当企业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时,通过分立可以使原本
适用高税率的企业,分化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适用低税率的企业,从而降低企业的总体税负。
从流转税方面来看,各税种减免税的特定项目都有一定的筹划空间。例如,《增值税暂行条例
》规定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等8种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用于这些免税项目的购进货
物或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纳税人既经营免税项目的产品,又经
营应税项目的产品,就必须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以及单独核算应税项目的销售额
和免税项目的销售额,否则,不能享受免税待遇。
企业分立筹划案例剖析
M企业是一家小型制药企业,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生产常规药品外,还从事免税避孕药品
等项目的生产经营。该企业2000年共实现销售额100万元(不含税),企业购进生产用料的进项税
额为10万元;2000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13万元。经过内部大概核算,其中免税项目的销售额为3
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2.94万元。因为财务管理和生产工艺等原因,未能准确划分应税和免税项
目的进项税额、销售额,因此,本来应免税的部分一并缴纳了增值税。
具体缴纳的税款为,应纳增值税额=100万元×17%-10=7(万元),所得税为13万元×33%
=4.29(万元),应纳增值税和所得税额合计为11.29万元。
对此,税务代理人员建议:企业应在2001年将生产避孕药品及用具的部门分离出来设立独立企
业。原因何在呢?
从增值税角度分析,M企业生产经营的避孕药品及用具,属于增值税免税项目,在企业分立前
往往会因为未独立核算等问题而一并征收增值税,没有享受到应有的税收优惠,这对于企业来讲是
不利的。当免税项目的生产部门分立出来成立独立企业后,实行独立核算,这样免税项目的产品便
不用再因“无法单独核算”而缴纳增值税了。因为分立后,两个企业的销售额都没有达到100万元
,已属于小规模纳税人。
从企业所得税角度考虑,假如2001年生产销售情况和2000年一样,则可以获得以下好处。分立
出的生产经营免税项目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94万元,适用18%的优惠税率;对于非免税项
目,其应纳税所得额为10.06万元,适用33%的税率,但因为其处于10万元的临界点,可以筹划使
其适用税率降到27%。税务代理人员建议,企业通过希望工程基金会向贫困地区捐赠1000元,由于
捐赠部分可以扣除,于是扣除捐赠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9.96万元,适用27%的所得税税率。
该企业2001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具体税负为:应纳增值税额=70万元×6%=4.2(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9.96×27%+2.94×18%=3.22(万元),合计应纳增值税和企业所
得税额为7.42万元,比企业未分立时降低税负3.87万元,扣除因捐助的1000元,收益还是可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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