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得到明确
2001年3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15号)。
《通知》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其中包括: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的广播电
视事业单位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下列收入不征或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为:1.财政拨款;2.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
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3.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4.国务院明确批准的其他项目。
(二)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在2002年底前暂不作为应纳税收入。
除上述不征或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收入以外,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所取得的其他收入,均应计入
应纳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收入总额=收入总额-免征企业所
得税的收入项目金额 。
凡有符合本办法免税项目的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在接受税务机关检查时,应根据税务机关的要
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一) 财政拨款,须提供财政部门或上级拨款部门出具的拨款证明;
(二) 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须提供相关文件及收入凭证;
(三)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须提供拨款证明
文件;
(四)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赞助收入,须提供捐赠人或赞助人签字的捐赠、赞助证明;
(五)税务登记证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对未出具以上证明文件的收入,主管
税务机关可不将其视为免税收入。
本《通知》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对于哪些收入是免税
的,需要何种证明,哪些收入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都说得很清楚了。
另外,本《通知》所称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范围是指各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并且
经国务院或各级政府编制部门批准列入事业编制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及其发射台、转
播台、差转台、监测台、实验台、地球站、微波站和网络中心等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络管理机构。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兴办的各类企业,应按照有关税收规定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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