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拆迁安置
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2000年10月13日 苏地函[2000]309号
镇江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扬中新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拆迁安置户“拆一还一”的营业用房是否征收营业税
的请示》(镇地税函[2000]189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
小区建设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49号)精神,纳税人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
给予拆迁户补偿或安置的房屋,不论其以何种方式结算价款,以及拆迁人取得房屋作何用途,均应
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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