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市商业银行信用社财务管理办法出台了
最近,记者在国家税务总局了解到,新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
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3号令)出台了。
随着我国加入WTO以后,税制体系的逐步改革和完善,以及财
政部在最近2年内颁布的新《会计法》、《企业财务制度》及《金融
企业财务制度》等政策的实施,使得原来已有的《城市信用合作社和
城市商业银行的财务管理办法》很难适应新企业财务制度的需要,正
是在这种情况下,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这项《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
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为此,记者采访了国家税务总局所得
税司综合处处长何道成。
何处长告诉记者:“之所以制定这个新的实施办法,是因为旧的
实施办法已无法适应企业采用新型财务管理制度的需求。在此之前,
对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城市商业银行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分别是199
5年和1998年发布的《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国
税发1995211号)和《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国税发1998220号)。这两个《实施办法》执行以来,
对规范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合作社的财务行为,防范和化解城市
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合作社的经营风险,以及加强城市商业银行和城
市信用合作社的所得税征收管理,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但是,最近几年,我国的金融企业不仅在经营业务方面发生了
很大的变化,而且有关的税收政策、财务制度方面也发生了重大变
化,因此,两个《实施办法》已很难适应这种变化了的经营业务和政
策制度的需要,所以,急需国家制定相应政策进行规范。鉴于城市商
业银行是在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组建的,两者经营业务相近,税收、
财务制度也基本没有差别,因此,我们将两个《实施办法》统一为一
个《实施办法》,即《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
法》。”
这个实施办法的发布将发挥重要的作用。对此何处长肯定地说:
“在制定这个办法之前,我们在基层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合作社
进行了很长一段时间的调研工作。从2001年下半年开始,国家税
务总局所得税司就开始着手制定新的《实施办法》,并采取不同形式
多次征求各方面的意见。2001年11月份,国家税务总局在广东
省东莞市召开了由税务部门和城市商业银行共同参加的座谈会,这次
座谈会对新起草的《实施办法》进行了系统的讨论和修改,并表明
《实施办法》已日臻成熟,所以说这个办法的实施的确是适时出台
的。《实施办法》发布和实施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为城市商业银行和
城市信用合作社健康有序的发展提供保障;加强对城市商业银行和城
市信用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合法地保护城市商业银行和信用合作社、
所有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等。”
“在《实施办法》贯彻执行中,会涉及哪些相关方面的问题
呢?”当记者就此咨询何处长时,何处长说:“这正是我要强调的问
题。在《实施办法》贯彻中,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实施办法》
与税法之间的关系。由于税务部门既是农村信用社的财务主管部门,
同时又是税收主管部门,为了便于税务部门进行税收、财务管理,在
制定《实施办法》时,尽量让其与税法保持一致,如有不一致的地
方,在征税时则应以税法为准;二是新老财务制度衔接的问题。由于
新老财务制度之间存在一定差异,因此,存在新老财务制度如何进行
衔接问题。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老财务制度下发以
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又制定并下发了一些新的税收、财务规
定,因此,新的《实施办法》对其进行了补充、修订。第二,新的
《实施办法》对老财务制度中不完善、不明确的地方进行了补充、完
善。第三,新的《实施办法》修改了老制度中不适应现代金融业务发
展需要的政策规定。关于新老财务制度之间的差异如何衔接问题,我
们的意见是,城市信用合作社及城市商业银行在进行财务核算时,一
律按新财务制度执行,涉及以前的财务调整事项,也应该按照新的财
务制度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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