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国际
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10月11日 苏地税函[2000]308号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代发票)的管理,规范我省国际货物运输
代理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
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
税发[1998]91号)精神,现就货代发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税发[1998]号91号文件规定,货代发票仍由省地方税务局集中印制。
二、各省辖市地方局、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以下简称各省辖市局)
应在每季度终了前将用票计划报送省局征管处。征管处根据各地用票计划通知印刷厂、发送。
三、从2001年1月1日起,货代发票一律由各省辖市局直接向所辖范围内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发
售,不得下放到县(市)地方税务局发售。
四、今后,凡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的新增企业,省局征管理处将函告
各省辖市局。各省辖市局必须按省局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名单发售发票,不得擅自扩大发
售范围。
五、各省辖市发售发票,应按规定收取发票工本费,并及时和印刷厂结清货款。
六、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领购货代发票应先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到所属省辖市局办
理有关领购事宜。各省辖市局应在企业的发票领购簿上进行记载,同时按发票号码顺序登记好发售
台帐。
附:各地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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