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要按规定程序办理
西部大开发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规定,对设在西部
地区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201
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
业是指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
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
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
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
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
70%以上的企业。
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给
予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其中:内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
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
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
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
上述各类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须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
鼓励西部地区企业提高技术开发经费的开支比重。企业研究开发
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
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
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工资、研究设备折
旧、与新产品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
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企业研究开发新
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应逐年增长,增长幅度在10%以
上的企业,可以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享受优惠由企业申请,税务机关审核认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
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规定,办理享受所得税优
惠,实行企业自行申请,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后的执行程序,具体规定
是:
一、对设在西部地区,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
务,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企业,实行企业
自行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企业才能减按15%的税率缴纳
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
送相关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执
行。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上报,第一年报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核确
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报经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执行。
如果对投资项目是否属于鼓励类项目难以界定的,企业应向税务
机关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由
税务机关结合其他相关材料审核认定。
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下
列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执行:
(一)企业的书面申请;
(二)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鼓励类
产业的证明文件(新办企业应提供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
(三)企业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企业当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五)当地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和表格。如《西部大开
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审核确认表》等。
报送时间应在年度终了后,在所得税申报期内主动提出申请,因
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的,应事前报税务机关批准,在批准延长的时
限内办理。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上报,第一年须报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核确
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应报经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执行。
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企业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或未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不得享
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二、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上报,第一年报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核
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报经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执
行。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
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其中内
资企业凡减免税款涉及中央收入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
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方可执行。
三、属于实行汇总(合并)纳税企业,要将西部地区的成员企业
与西部地区以外的成员企业分开,分别汇总(合并)申报纳税,分别
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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