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
广告收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2000年11月17日 国税发[2000]1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发[1995]288号)规定,
“纳税人为制作、印刷广告所用的购进货物不得计入进项税额抵扣;因此,纳税人应准确划分不得
抵扣的进项税额;对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
施细则》经二十三条的规定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由于该通知未明确应以何种标准进行“准
确划分”,因此各地执行不尽一致。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确定文化出版单位用于广告业务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应以广告版面占整个出版物版面的比
例为划分标准,凡文化出版单位能准确提供广告所占版面比例的,应按此项比例划分不得抵扣的进
项税额。
本通知自2000年12月1日起执行。此前一些地区的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不再作纳税调整,凡征税
不足的,一律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计算应补征的税款。
注:江苏省国税局以苏国税发[2000]547号(2000年12月1日)转发至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
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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