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2000年12月7日 财税[2000]125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支持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住房租赁市
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对按政府规定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
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
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二、对个人按市场
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三
、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
行。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税收政策,一律改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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