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废止的通知
2000年11月14日 苏国税发[2000]523号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明确执法依据,规范执法行为,省局对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一、废止《关于印发〈江苏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苏国税
发[1996]281号)。
二、删除《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
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95]344号)第三条的规定。
三、删除《江苏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国
税发[1995]510号)第八条“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的”的规定;删
除《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机关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苏国税
发[1996]66号)第十条第(一)“4”中“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注册资金在60万元以下的
”的规定。对从事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四、删除苏国税发(1999)350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税务稽查收入”专户管理的通知
》(苏国税发[1999]350号)第三条的规定。
各地在执行税收政策过程中发现其他不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涉及执
法依据方面的有关文件以及其他不利于执行、不便操作的有关文件,请及时向省局政策法规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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