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
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2000年11月23日 苏国税发[2000]534号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国税函[
2000]78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计报表分为税务行政复议统计报表和税务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每半年统计一次。具
体工作由各单位法规科(处)负责,暂未设法制机构的单位由征管科(处)负责。
二、各地对本系统发生的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进行汇总后,应分别于当年8月15日和
第二年2月15日以前,将本年度上半年和下半年的统计报表及分析、总结报告报送省局政策法规处
。
三、从2001年起,省局将对各地税务行政复议、诉讼案件统计报表的报送时间及填报质量情况
进行年度通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和
行政应诉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
2000年10月9日 国税函[2000]7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全面、准确掌握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情况,研究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存在的问
题,进一步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推动税务系统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
完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国法[2000]61号)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
决定对现行的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统计报表分为税务行政复议统计报表和税务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每半年统计一次。具
体工作由税务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
二、各地对本系统发生的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进行汇总后,于当年9月10日和第二年
3月10日以前,分别将本年度上半年和下半年的统计报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
各地在报送每年度下半年的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时,应一并报送本年度税务行政
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统计分析报告。统计报告要对税务行政复议、行下应诉案件的统计分析报告
。统计报告要对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总结工作中的经验与不足,并
提出意见。
三、国家税务总局对全国税务行政复议、诉讼案件统计报告情况进行年度通报。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1995年1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税务
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表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026号)同时废止。
附件:1、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报表(略)
2、税务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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