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问题通知
(2001年1月20日 国税发[2001]11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0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退役士
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退役士兵是指:退出现役后按有关规定符合在城镇安置
就业条件的谋职业的士官和义务兵。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必须持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核发的自谋职
业证明材料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
二、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内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
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二、三、四条的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至2003年12月31日止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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