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关于江苏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中
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2000年9月26日 苏国税发[2000]447号
各省辖市国税局、常熟市国税局,人行南京营业管理部、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江苏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中呆帐贷款核销和税前扣除问
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5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
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积极支持农村信用社的改革试点工作,配合农村信用社做好清产核资工作
,特别是做好资产盘盈盘亏、呆帐贷款和亏损额的核实认定工作,督促企业按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并按《江苏省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规程》的要求做好台帐登记工作。
二、农村信用社实行一级法人核算后,可以县联社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信用社已预缴的税款准予
作为县联社的已缴税款,由县联社统一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三、呆帐贷款的核销和税前扣除。
1、信用社按规定提取的呆帐准备金,首先按规定核销当年新增的呆帐贷款,不足核销的新增
呆帐贷款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
2、信用社按规定提取的呆帐准备金,首先按规定核销当年新增的呆帐贷款,核销当年新增呆帐贷
款有结余的,再按规定核销1999年底以前形成的呆帐贷款;不足核销的1999年底前形成的呆帐贷款
可准予在税前扣除,但每个纳税年度该部分扣除额不得超过“1999年底以前形成的呆帐贷款”的八
分之一。
四、“单笔呆帐贷款损失”的执行口径,仍按苏国税发(1997)33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每笔
呆帐贷款损失”是指截止到信用社申请核销贷款日,每个贷款户所需核销呆帐贷款的累计数。
五、农村信用社的呆帐贷款按下列权限审批:
1、每笔呆帐贷款损失在50万元以内(含)的,由信用社提出申请,报县(市)联社会同级国
税局审批;
2、每笔呆帐贷款损失在50万元—100万元(含)以内的,由县(市)联社会同级国税局审核后,报
省辖市人行会同级国税局审批;
3、每笔呆帐贷款损失在100万元(含)以内的,由县(市)联社会同级国税局审核后,报省辖市人
行会同级国税局审批;
附件:关于江苏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中呆帐贷款核销和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江苏省农村信用社
改革试点中呆帐核销和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2000年8月28日 国税发[2000]150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为了做好江苏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现将江苏省农村信用
社改革试点中呆帐核销和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呆帐贷款的清理认定问题
各县(市)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
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01号)规定的呆帐贷款认定条件,对
1999年底前农村信用社的各项贷款进行全面、认真地清理核实,并将清理出来的呆帐贷款报经主管
税务机关审查确认后,作为核销和税前扣除的依据。
二、 关于呆帐贷款的核销和税前扣除问题
对1999年底以前形成的呆帐贷款,可按下列规定进行核销和税前扣除:
(一)信用社应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确认的呆帐贷款数额,在8年内均匀核销和扣除。
(二)信用社按规定提取的呆帐准备金,首先按规定核销当年新增的呆帐贷款,核销当年新增的呆
帐贷款有结余的,再按规定核销1999年底以前形成的呆帐贷款,对呆帐准备金不足核销当年新增的
呆帐贷款或1999年底以前形成的呆帐贷款的,其不足核销的差额,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
三、 关于呆帐贷款审批权限问题
信用社单笔贷款呆帐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须经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审批
,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单笔贷款呆帐损失在100万元以下的,其审批权限
由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商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确定。
四、 关于呆帐贷款核销的程序、核算手续、财务处理等问题
信用社有关呆帐贷款核销的程序、核算手续、财务处理等问题,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农村金
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核销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6]225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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