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2000年8月21日 苏国税发[2000]383号
各市、县国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函[2000]564号,以
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一定要高度重视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专项检查工作,将这次专项检查与省局转发
总局布置的开展2000年税收执法检查结合起来作为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来抓。要按照《通知》的要
求,对本机关的专用发票管理情况进行自查。自查结束后,省辖市国税局要组织对本地区的专用发
票自查情况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的面不应少于30% 。省局将在9月16日至10月25日组织检查组
,对部分地区检查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二、各级国税机关在专项检查中要认真做自查自纠情况的检查记录,如实填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
理专项检查(自查)统计表”,并形成书面报告。在检查中如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省局。
三、各省辖市国税局应在9月10日以前,向省局流转税管理处、法规处上报专项检查总结。专项检
查总结应包括专项检查的组织情况、专项检查的工作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原因及问题处理情况
和报表。加强专用发票管理、防范专用发票犯罪好的做法或经验以及建议也一并上报。
附件:1、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税函[2000]564号)
2、“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专项检查(自查)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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