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欠缴税金监控和
追缴工作分工问题的通知
2000年12月27日 国税函[2000]10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93号)下发
后,一些地区对该办法第五条“欠缴税金的……监控和追缴工作由征管和稽查部门负责”存在不同
理解,要求总局予以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日常征收形成的欠缴税金的追缴工作由主管税款征收工作的部门负责,稽查部门查处的税款,滞纳
金、罚款的追缴工作由稽查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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