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关于开征车辆购置税取代车辆购置
附加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12月20日 财综[2000] 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物价局(计委)、交通厅(局)、国家税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
000]3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94号)的规定,从2001年1
月1日起开征车辆购置税取代车辆购置附加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开征车辆购置税之日起,车辆购置附加费同时停止征收,除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另有
规定外,过去有关车辆附加费的文件规定同时废止。
二、开征车辆购置税后,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欠缴、漏激的车辆购置附加费,由车辆购置税征收
机构继续做好清缴工作,清缴收入按规定上缴中央国库。
三、为确保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切实减轻车主负担,促进汽车工业发展,自开征车辆
购置税之日起,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在购车环节对机动车辆征收任何费用。一些地方或部门目前已
在购车环节对机动车辆征收的各种费用,包括车辆增容费、新增车辆附加费等,一律要在2001年1
月1日前公布取消或停止执行,并将公布取消或停止执行有关收费的情况于2001年1月31日前报财政
部、国家计委、交通部、国家税务总局。
对不按本通知规定执行,继续乱收费的,一经查实,即予公开曝光,并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
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的规定,追究有关负责
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将其非法所得没收上缴中央国库。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
拒交在购车环节对机动车辆征收的各种费用,有权举报乱收费行为,有权要求对乱收费造成的损失
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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