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通行费
有关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0年12月15日 财税[2000]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
0[34]号)中的有关规定,现将车辆通行费征收营业税等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0年10月22日起,凡交通、建设部门贷款或按照国家规定有偿集资修建路桥、隧道、
渡口、船闸收取的车辆通行费、船舶过闸费,收费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物价、
交通和建设部门审核,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交通或建设部门审核后
,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收费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
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收费票据,所收资金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
条线”管理,不缴纳营业税。此前,已征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的税款不再补征。
二、凡国内外经济组织设立公路或城市道路经营企业收取车辆通行费,统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物价部门会同交通或建设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收费时要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税务发票
,依法缴纳各项税收。
请遵照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5),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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