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费不能在税前扣除
近日,安徽省五河县地税局朱顶分局在对某公司所得税进行查账
时,发现该公司在税前列支了为每个职工在人寿保险公司投保的20
000元人寿保险费。
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084
号)第四十九条规定,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
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
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交纳的残疾人就
业保险金,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
以在税前扣除。文件第五十条又规定,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
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
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在税前扣除。
所以,该公司向社会保险机构投保的基本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
而在人寿保险公司为职工投保的人寿保险属于商业保险,不能在企业
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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