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江苏石油零售分公司租赁经营京沪高速公路
江苏段服务区加油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2000年12月14日 苏国税发[2000]574号
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你分局报送的《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石油零售分公司申请所租赁京沪高速公路
江苏段服务区加油站税务集中管辖的请示》(苏国税直[2000]35号)收悉。经研究,现就中石化
公司江苏石油零售分公司租赁经营京沪高速公路江苏段服务区加油站有关税收问题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
务总局国税发(1994)122号通知的有关规定,鉴于中石化系统实行一级法人、多级核算的管理体
制,以及江苏石油零售分公司直接经营管理京沪高速公路江苏段服务区加油站(加油站实行收去两
条线、实行统一核算)的实际情况,同意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石油零售分公司在你分局
统一办理京沪高速公路江苏段服务区加油站税务登记。
二、京沪高速公路江苏段八个服务区十六座加油站的应纳增值税,统一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江苏厂油零售分公司汇总向你分局申报缴纳。
三、京沪高速公路江苏段八个服务区十六座加油站所需使用的各类发票,统一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江苏石油零售分公司向你分局申请领购。
附件:京沪高速公路江苏段八个服务区加油站名单
京沪高速公路江苏段八个服务区加油站名单
1、 高流服务区加油站母站、子站;
2、 沭阳服务区加油站母站、子站;
3、 淮阴服务区加油站母站、子站;
4、 淮安服务区加油站母站、子站;
5、 汜水服务区加油站母站、子站;
6、 高邮服务区加油站母站、子站
7、 正谊服务区加油站母站、子站
8、 宜堡服务区加油站母站、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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