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承接国外
修理修配业务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2001年1月20日 国税函[2001]104号
《关于对新外商投资企业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收悉。来函反映,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1994年1月1日前成立的
外商投资企业承接国外飞机修理修配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用于修理修配的零部件、原材
料等已征增值税款给予退税;而对1994年1月1日起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类似业务税务处理
问题,未予明确。对此,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
法》第十六条的规定,1994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承接国外飞机修理修配业务取得的收
入,免予征收增值税;国内采购的用于修理修配的零部件、原材料等,按照购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
适用退税率办理退税。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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