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电视收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2月26日 国税发[2001]22号
为了规范电视收视费的营业税政策,保证营业税政策的统一性,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各地电视转播台(或其他单位)向当地用户有偿转播由中央电视台或其他电视台播放的电视节目,
应由直接向用户收取收视费的电视转播台(或其他单位)按其向用户收取的收视费全额,向所在地
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播映电视节目的中央电视台或其他电视台从各地电视转播台(或其他单
位)分得的收视费收入,不再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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