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关于防伪税控开票
子系统会计区间调整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1年1月4日 国税流函[2001]002号
辽宁、山东、江苏、浙江、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大连、青岛、宁波、深
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据部分地区反映,企业按公历月更改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会计区间后,部分开票数据不能进行正常
的抄税、报税处理,给增值税稽核系统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采集带来了一定的影响。现将有关情况
和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税务机关运用企业发行子系统对防伪税控企业进行会计区间授权时,一律将企业会计区间
修改为1,然后将该信息写入企业税控IC 卡中。
二、防伪税控企业凭载有会计区间授权的税控IC卡将会计区间调整为公历月后,2000年12月的抄送
业务区分两种情况处理:
(一)未到抄税期修改会计区间。企业按照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提示进行抄税,税控IC卡按照正
常方式处理,抄税磁盘按以下操作步骤处理:
1. 选择“发票管理/销项发票查询”菜单;
2.输入查询的起始、截止时间[11月××日(指原抄税日)至12月31日],同时将该窗口显
示的四个选项均选择全部[即()全部];
3.在软驱中放入磁盘并选择“拷贝”选项;
4.退出开票子系统;
5.修改所拷贝磁盘数据的文件扩展名为“.12”。
(二)已到抄税期后修改会计区间。企业按照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提示进行两次抄税、报税[第一
次抄报期间为11月××(指原抄税日)至12月××日(指原抄税日前1日),第二次抄报税期间为
12月××日(指原抄税日)至12月31日],税控IC卡和抄税磁盘按照正常方式处理。
三、各地税务机关应将该通知连同国税发明电[2000]50号精神及时通知企业,并做好督促检查
工作,以保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采集的完整、准确;同时积极配合防伪服务单位做好企业
会计区间调整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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