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
2001年4月5日 国税函[2001]248号
《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 关于薄荷油、拖拉机底盘租用税率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对“食用植物油”的注释
,薄荷油未包括在内,因此,薄荷油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拖拉机底盘属于农机零部件,不
属于农机产品,因此,拖拉机底盘也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 关于收购免税棉花抵扣税率问题
根据现行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棉花经营单位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棉花,可根据农产品
收购凭证注明的收购金额按13%的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这里的“棉花经营单位”不包括良种棉
加工厂和纺织企业。良种棉加工厂和纺织企业直接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棉花,应按10%的税率
抵扣。
关于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税收问题的通知
2001年3月23日 国税函[2001]220号
根据中央关于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经国务院批准,中国海洋石油总
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已重组境内油气资产,拟在境外上市。按照批准方案,总公司已在香港注
册成立了拟上市的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该公司在天津注册成立了外资企业——中海石油(中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公司),并在天津、上海、深圳和湛江相应设立了4家分公司,接替总
公司原来在中国海域从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及销售业务。现就中海公司有关税收问题
,通知如下:
一、 中海公司适用税收政策问题
中海公司是1999年9月经批准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根据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外商投
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缴纳各
项税收。
二、 中海公司税收征收管理问题
中海公司是总公司股权重组后设立的专业从事石油、天然气开采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五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石油税
收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中海公司及其下属各分公司各项税收的征收管理,由海洋石油税
务局天津、上海、广州、湛江分局负责征收管理,其中企业所得税统一汇总在中海公司注册地天津
缴纳。有关中海公司所得税管理工作,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
公司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执行。
三、 中海公司资产评估增值的税务处理问题
中海公司从总公司转来的各项油(气)田生产相关的资产,应按总公司的账面净值延续计提折旧。
凡按照资产评估增值后的价值计提折旧的,对其增值的部分,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外
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规定
进行相应的调整。
四、中海公司是总公司通过资产重组后分立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其设立时的资金账簿,已
在总公司贴花的,可不再贴花;对总公司向中海公司转移资产所订立的产权转移书证,凡资产已在
总公司贴花的,也不再贴花。中海公司以后新增的资金、资产,应按规定贴花。
五、中海公司与总公司之间业务往来的税务处理问题
中海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各项业务往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凡不按独立之间的业
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导致应纳税所得额减少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
六、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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