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州麦当劳公司境外费用扣除问题的批复
2001年3月8日 国税函[2001]19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州麦当劳餐厅食品有限公司费用列支问题的请示》(闽国税外[2001]062号)
收悉。根据来文反映及了解,在我国境内各家麦当劳公司,除按照有关协议向美国麦当劳公司支付
特许权使用费外,对其若干共同业务,如适用于中国市场的广告制作、专为适合中国顾客口味而进
行的技术研究和开发、中国地区麦当劳员工的培训、专为中国地区使用的特殊软件开发等,首先由
国内各家麦当劳公司与香港麦当劳中国发展公司(以下简称香港麦当劳)签订“代垫款项服务协议
书”,委托香港麦当劳在境外代为安排、联络其他企业或其关联企业进行制作、研究、开发等,并
由香港麦当劳统一垫付相关费用;再根据各家麦当劳公司的规模、销售收入以及所需服务的实际使
用量计算分摊,同时向各家麦当劳公司提供相关费用凭证。关于上述各家麦当劳支付的境外费用税
务处理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我国境内各家麦当劳公司向香港麦当劳所支付的发生在境外的上述各项费,凡能提供双方所签订的
“代垫款项服务协议书”、各项服务相关费用的凭证以及用分摊办法、标准说明的,经所在地主管
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给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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