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
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1年3月1日 国税函[2001]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4号)的有关
规定,现对国家邮政局2000年度收取和拨付“收支差额”及2001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
知如下:
一、国家邮政局2000年度北京邮政局等邮政企业收取的“收支差额”,准予其所属邮政企业在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邮政局2000年度向河北省邮政局等邮政企业拨付的“收支差额”,准予其所属邮政企业用于弥
补亏损,弥补亏损后盈余部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2001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邮政局在北京集中
缴纳,税款入中央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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