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
通知
2000年9月19日 财税 [2000] 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
0[1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做好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为所得税征管工作,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以
下简称规定),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确保政策调整和征收工作顺利进行。国务院通知对个人独资企业和
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只对其投资者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是我国鼓励个人投资、公平
税负和完善所得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政策调整,既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有
利于进一步加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因此,各级税务机关的领导要予给征管和收入带来变化的有关
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其中产生的有关问题,确保政策到位、征管到位。
二、做好政策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调整个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及其投资者的所得税政策,
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程度高,因此,应认真作好宣传解释工作。从事所得税工作的人员
要首先学习和理解国务院通知的精神和意义,领会规定的内容,在此基础上,向广大个人投资者广
泛宣传国务院通知对支持和鼓励个人投资办企业的重要意义、所得税政策调整的具体规定和征收管
理的具体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做好征收管理各项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三、准确掌握个人投资者情况和税源状况。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与工商管理部门联系,尽快
摸清现有独资、合伙性质的企业及其投资者的基本情况,建立经常联系渠道,随时掌握个人独资企
业和合伙企业的登记情况;要对已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限定时间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做
好内部的管理衔接工作,建立个人投资者档案,对查账征收、核定征收、税源大户和一般户的个人
投资者,要区分情况分类管理;对实行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征个人所得
税后,原则上应保持所得税定额水平。
四、做好所得税优惠的衔接工作。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后,原有按照
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享受的税收优惠、尚未执行到期的,可在2000年12月31日前继续执行。从200
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统一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做好2000年年终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2000年年度终了后投资者进行个人所得税汇
算清缴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2000年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抵扣投资者应缴纳的个人
所得税税额。汇算清缴需要退税,先退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不足部分再退预缴的个人所得税。
附件:1、关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略)
3、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略)
4、《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填
报说明(略)
5、《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填报说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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