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2001年4月5日 国税函[2001]247号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与总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的分支核算的分支机构从总机构取得的日常工资、电话费、租金等资金,不
应视为因购买货物而取得的返利收入,不应做冲减进项税额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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