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资金未按规定到位
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2001年4月17日 国税函[2001]289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成都恩威案件税务处理依据问题的请示》(川国税发[2001]55号)收悉。经研
究,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
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在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投资合同限定的出资期限
内,纳税人中外方投资未达到该款规定要求,且该纳税人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时,未向税务机关报告其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可以责令其纠正,并按照实际情况征收税款”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计算征
收其应缴纳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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