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让著作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4月16日 国税发[2001]44号
为规范转让著作权中涉及的营业税政策,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拥有无形资产所有权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所有权人”)授权或许可他人(以下简称“受托方
”)向第三者转让“所有权人”的无形资产时,如“受托方”以“所有权人”的名义向第三者转让
无形资产,转让过程中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所有权人”承担,对“所有权人”应按照“受托方”
向第三者收取的全部转让费依“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对“受托方”取得的佣金或手续
费等价款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项目征收营业税;如“受托方”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者
转让无形资产,转让过程中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均由“受托方”承担,对“所有权人”向“受托方”
收取的全部转让费和“受托方”向第三者收取的全部转让费,均按照“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
业税。如受托方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在我国境内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
细则》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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