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做好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计算与确认工作的通知
2001年4月5日 财统[200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上海市、
深圳市、青岛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总公司、集团公司: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本监督管理,规范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计算与确认工作,促进提高国有资
本营运效益,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0年4月联合颁布了《国有资本保值增
值结果计算确认办法》(财统字[2000]2号),对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的计算与确认方法做了
进一步规定和完善。为此,现将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计算与确认(以下简称确认)工作的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国资)、经贸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认工作。党的十五届四中
全会明确提出,要逐步形成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机制,企业对所有者的资本投入要承担保值增值
责任。做好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认,对加强国有资本监管,调动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积极性,增
强责任意识,努力提高国有资本的经营效益,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各级财政
(国资)、经贸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认工作,进一步加强对这一工作的组织指导
,贯彻执行好三部委联合文件精神,特别是各级财政(国资)部门要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认作为
一项重要的日常性工作来抓,保持工作的连续性,促进加强企业国有资本的监督管理。
二、各地区、各部门(企业集团)要尽快确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认对象,原则上凡是占有、使用
国有资本的各类企业,都应按规定纳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认的工作范围。对于各级政府直接监管
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尤其是实行经营者年薪制和股票期权试点的企业,以及工效挂钩企业
,必须逐户进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认。被确认企业要如实填报《企业年度汇总会计报表》,及时
提供有关数据资料和年度国有资本因客观原因引起增减变动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认工作按照国有资产国家所有、分级监管的原则组织实施。各级财政
(国资)部门要在工作组织、对象确定等方面加强与有关企业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
(一)中央直接管理的企业(集团)要全部进行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确认,具体工作由财政部
牵头,会同国家经贸委等企业监管部门组织实施,并将确认结果报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备案。(二
)地方各级政府直接管理企业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认工作。由同级财政(国资)部门牵头,会同
经贸等企业监管部门组织实施,确认结果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三)上述被确认企业应自行
组织其所投资的下属企业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认工作,并将确认结果报同级财政(国资)、经贸
、劳动保障等部门备案。(四)对有关部门监管的未脱钩的大型企业,由其监管部门组织实施,并
将保值增值结果报同级财政(国资)部门确认;对有关部门监管的未脱钩的中、小型企业,由其监
管部门组织实施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认工作,并将确认结果报同级财政(国资)部门备案。
对于经各级政府批准关、停和破产的企业,可不列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认范围。
四、各地区、各部门(企业集团)在进行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认时,要严格遵循财统字[
2000]2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以企业年度汇总会计报表为基础,根据企业提供的有关证明文
件和说明材料,对影响国家所有者权益的各项客观因素,应进行逐项审核,严格把关,准确计算国
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并在此基础上对照财政部统一颁布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标准值》,得出企业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和所处行业水平的结论。对于已经开展企业效绩评价的企业,为了避免
工作重复,可以直接按照开展评价时核定的资本保值增值率作为实际完成值。
五、各级财政(国资)、经贸部门均以企业年度汇总会计报表中“国有资产总量及保值增值情
况表”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认的基础。为此,除财政部规定外,所有被确认企业的年度汇总会计
报表须经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在此基础上,各级财政(国资)、经贸部门要按照《
企业年度汇总会计信息报告制度》(财统字[2000]12号)的要求,做好企业年度汇总会计报表的
数据核查工作,并对企业提供的相关情况资料进行认真审核,以确保基础数据资料的真实、准确。
对故意提供虚假会计信息,或有意隐瞒实情的,一经发现,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记入当年确认意见中。各级财政(国资)、经贸
部门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认过程中,要规范操作,严把质量关,坚决杜绝走过场和弄虚作假行为
。
六、各地区、各部门(企业集团)须按照财统[2000]2号文件和本《通知》要求,及时做好
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认布置工作,同时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所辖范围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
认工作的组织指导和检查落实。以后年度本级政府直接监管企业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认工作应于
企业上报年度会计报表后一个月左右完成。各地区、各部门(企业集团)的确认情况及汇总分析应
于每年5月底以前上报财政部。
七、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认工作结束后,各级确认部门要及时将确认结果报送本级政府及相关
部门,为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管和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各级财政(国资)部门应会同经贸部门建立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发布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国有重点企业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以
加强舆论和社会监督。各级财政(国资)部门要建立本级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认情况的分户档
案,以掌握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动态情况。
八、各地区、各部门(企业集团)在组织开展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认工作的同时,要认真研究
如何进一步发挥保值增值确认工作的监管功能作用:一是继续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作为企
业提取新增效益工资的否定指标,凡是未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不得提取当年新增效益工资;
二是试行年薪制的企业,均要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指标作为对经营者的考核内容;三是在进行国有
经济结构调整和企业资产重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促进国有资本
向优势企业和行业转移,形成良性循环;四是对于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本连续减值并且减
值幅度进一步扩大的企业,确认部门要提请政府予以警告并督促企业采取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
九、各地区、各部门(企业集团)应根据本《通知》精神,勇于实践,大胆探索,采取积极有
效的措施推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认工作全面开展。各地区、各部门(企业集团)可结合本地区、
本部门(企业集团)的实际情况,制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计算与确认实施细则。
十、2000年度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标准值及工作软件将另行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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