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信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5月14日 国税函[2001]3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中信集团所属各成员企
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信集团所属各成员企业,在2001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
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文
件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信集团所属各成员企业,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缴;中信实业银行所属
分支机构由中信集团本部在北京统一预缴。
三、从2001年度起,中信集团所属各成员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
8]190号)的规定执行。
四、中信集团所属各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
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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