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0年6月21日 财行[2000]1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直机关,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
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
市财政厅(局)、人事(人事劳动)厅(局)、编委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务院领导提出的确保工作按时发放的要求,深化财政
支出管理改革,加强人员编制、工资基金管理,减少工资发放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
率,财政部、人事部、及中央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制定了《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
工资暂行办法》,拟从今年7月1日起在全国各地行政单位推行财政单位统一发放工作
管理办法,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各地在试点中已经对教师及事业单位统一发放工资的,应继续实行;能够在7月1
日实行教师工资统一发放的,应与公务员工资发放同步实行;来不及实行的,应在保
证公务员工资按时发放的同时保证教师工资按时发放,并积极做好在10月1日教师工资
统一发放的准备工作。关于在所有行政事业单位统一发放工资的办法将另行制定。
附: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财政支出管理改革,适应建立公共财政管理体系的要求,
做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准备工作,建立人员和工资计划与预算拨款相结合的制
约机制,加强人员编制、工资基金管理,减少工资发放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率,保
障工资及时足额发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预算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一发放工资是指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工资资金由财政部门委托代发工
资银行直接拨付到个人工资账户上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 统一发放工资实行“编制部门核准编制、人事部门核定人员和工资、财
政核拨经费、银行代发到人、及时足额到位”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增加财政收入,
狠抓均衡入库,加大支出结构的调整力度,强化预算内外资金管理,在经费安排上保
障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人员工资及时足额到位。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五条 统一发放工资的人员范围为: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
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有关人民团体的所有由财政供养的编制限额内的正式职工。
第六条 统一发放的工资项目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制度和标准。
第三章 主管部门职责
第七条 各级编制部门负责审核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的各单位的性质、行政编制、
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及机关工勤人员编制数。
第八条 各级人事部门负责审核纳入统发工资范围的人员和工资,完善工资基金
管理台账,建立人员和工资数据库。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按照人事部门核准的实有人数和应发工资额进行资金
审核、资金拨付和预算安排,建立工资预算档案,并负责与代发工资银行签订服务协
议,把资金分解支付到个人。
第四章 工资发放程序
第十条 各单位根据编制部门和人事部门的有关要求按规定时间提供单位人员编
制、实有人数和工资标准及代扣款项等数据,分别报编制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核。代扣
款项是指国家政策规定必须由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依法交
纳的个人所得税等款项,其他应由个人缴纳的款项不列入代扣项目。
第十一条 编制部门对单位报来的人员编制数进行审核后分送财政部门和人事部
门;人事部门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人员和工资计划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审核
各单位所报人员和应发工资额,送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根据人事部门核定的各单位行政编制内的实有人员和工资额,
按照预算科目分类生成发放工资汇总表,计算代扣款项,列出工资发放清单。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代发工资的银行,与银行签订代发
工资合同,并根据工资发放清单将工资款项拨付代发银行。代发工资银行一般应为国
有商业银行。
第十四条 代发银行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工资款项后,按财政部门工资发放汇总
清单中实发工资数额将工资分解发放到个人工资账户,并根据其所列代扣款项分别将
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划入财政部门指定的账户,同时为各单位出
具工资明细表,并负责为个人提供工资单。
第十五条各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提供的工资发放清单,按照有关会计规定登记入账。
第十六条 在预算执行中,各单位发生增人增资、减人减资、正常工资变动及津
补贴变化等情况,要在变动当月规定日期以前汇总报人事部门审核;人事部门在当月
规定日期以前将审核后的变化情况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及时向代发银行提供变动后
的下月工资发放清单。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十七条 为了加强财政部门对资金的调度,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各级财政
部门可在国库开设“工资资金专户”,并根据核定的年度工资预算按月分款、项、目
填列用款计划,将工资资金逐月按进度从国库预算资金账户和财政专户中划拨到“工
资资金专户”。对财政可用财力不足以确保工资发放的地区,上级财政部门的转移支
付、财政补贴等资金。应先调入“工资资金专户”,用于工资发放。
第十八条 职工工资实行统一发放后,各级人事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人事计划管理
和工资基金管理,要在编制范围内严格控制人员增长,规范工资管理,凡属超编制或
超计划增加的人员和工资,一律不得纳入统发工资的范围。
第十九条 各单位职工工资实行统一发放后,其预算指标仍按原渠道下达到单位。
各单位要按月记账,年底,将全年发放工资总额与其他预算拨款一并汇入单位决算上
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每季度终了,各单位,代发银行、财政部门、人事部门要将工资发放
情况进行对账,以确保工资发放准确无误。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按要求如实提供人员工资资料及变动情况,接受财政部门、
人事部门、编制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单位上报人员数字及标准不实及对于退(离)休、退职、开除、死
亡等人员变动情况不及时上报,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并按损失额扣
发单位公用经费。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人事部门、编制部门按各自职责加强对统一发放工资工
作的监督,健全考核、监督、约束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工资统一发放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 代发银行要按照财政部门提供的工资发放清单及时准确地将工资发
放到个人账户上,并提供工资明细表。对于银行未完全履行合同,财政部门按照合同
规定终止其工资发放业务,另行选择其他代发银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0年7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对行政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及
其他事业单位的财政供养人员的工资是否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自
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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