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公
安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事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统计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0年7月31日 中编办发[2000]017号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2号),全国各级事业单位登
记管理机关已开始对事业单位进行登记,并对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事业单位法人颁发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现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使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经各级事业单位登
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或者备案,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事业单位,取得事业单
位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未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不
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
二、自2001年4月1日起,事业单位法人申办以下事宜和开展其他相关活动时,有
关部门应要求其提交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一)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船牌照;
(二)申办有关社会保险事宜;
(三)开立银行账户、贷款;
(四)申办税务登记、减免税收及其他优惠;
(五)从事经营活动或兴办企业,申办有关执照;
(六)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和统计登记;
(七)土地、房产登记管理事宜;
(八)申办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许可证,购领收据、发票;
(九)法律诉讼、公证事宜;
(十)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事宜;
(十一)申办海关事宜;
(十二)其他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事业单位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其他
事宜。
三、经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事业单位,应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记管理机
关报送年度报告。经审查年度报告合格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在其《事业单位法
人证书》上做出合格标志;超过年度报告期限,没有年度报告审查合格标志的《事业
单位法人证书》,失去效力。
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样式(略)
课程推荐
- 初级会计职称特色班
- 初级会计职称精品班
- 初级会计职称实验班
课程班次 | 课程介绍 | 价格 | 购买 |
---|---|---|---|
特色班 | 班次特色 |
290元/一门 580元/两门 |
购买 |
- 初级会计职称机考模拟系统综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