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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制度——(四)
 
     2000年12月29日 财会[2000]25号

  第三十五条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四)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
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并根据科技发展、环境及其他因素,选择合理的固定资
产折旧方法,按照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
批准,作为计提折旧的依据。同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有关各方备案,
并备置于企业所在地,以供投资者等有关各方查阅。企业已经确定并对外报送,或备
置于企业所在地的有关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等,一经确定
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仍然应当按照上述程序,经批准后报送有关各方备案,并
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
法等。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
明。
  企业因更新改造等原因而调整固定资产价值的,应当根据调整后价值,预计尚可
使用年限和净残值,按选用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对于接受捐赠旧的固定资产,企业应当按照确定的固定资产入账价值、预计尚可
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按选用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采用与自有应计折旧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能够合
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计
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
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第三十七条 企业一般应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
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
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应提的折旧总额。
应提的折旧总额为固定资产原价减去预计残值加上预计清理费用。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大修理,大修理费用可以来用预提或
待摊的方式核算。大修理费用采用预提方式的,应当在两次大修理间隔期内各期均衡
地预提预计发生的大修理费用,并计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大修理费用采用待摊方式
的,应当将发生的大修理费用在下一次大修理前平均摊销,计入有关的成本、费用。
  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第三十九条 由于出售、报废或者毁损等原因而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计
入当期营业外收支。
  第四十条 企业对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实地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
毁损的固定资产,应当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
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盘
盈的固定资产,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
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如盘盈、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的,在对外提供财务
会计报告时应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
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第四十一条 企业对固定资产的购建、出售、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等,都应当
办理会计手续,并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或者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
  第四十二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当在期末时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
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在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净值的减项反映。
  第四节 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四十三条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或者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
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供长期资产。无形资产分为可辨认无形资
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
土地使用权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
  企业自创的商誉,以及未满足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其他项目,不能作为无形资产。
  第四十四条 企业的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按实际成本计量。取得时的实际成本
应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
  (二)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但是,为
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按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
为实际成本。
  (三)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或以应收
债权换入无形资产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受让的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
  1.收到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
为实际成本;
  2.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作为实际成本。
  (四)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无形资产,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
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换入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
  1.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实际成本;
  2.支付补价的,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补价,作为实
际成本。
  (五)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实际成本: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
为实际成本。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实际成本:
  (1)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
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2)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的预计
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实际成本。
  第四十五条 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
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
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
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已经计入各期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在该项无形资产获得成功并依法申请取得
权利时,不得再将原已计入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资本化。
  第四十六条 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
损益。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
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一)合同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合同规
定的受益年限;
  (二)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法律规
定的有效年限;
  (三)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受益
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
  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
10年。
  第四十七条 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
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房地产开
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企业因利用土
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
  第四十八条 企业出售无形资产,应将所得价款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
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出租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本制度有关收入确认原则确认所取得的租金收入;
同时,确认出租无形资产的相关费用。
  第四十九条 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可收回金额
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在资产负债表中,无形资产项目应当按照减去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反映。
  第五十条 其他资产,是指除上述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如长期待摊费用。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
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应当由本期负担的借
款利息、租金等,不得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
  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单独核算,在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大修理费
用采用待摊方式的,应当将发生的大修理费用在下一次大修理前平均摊销;租入固定
资产改良支出应当在租赁期限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孰短的期限内平均摊销;
其他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在受益期内平均摊销。
  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其他单位发行股票支付的手续费或佣金等相关费用,减去股票
发行冻结期间的利息收入后的余额,从发行股票的溢价中不够抵消的,或者无溢价的,
若金额较小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若金额较大的,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不超
过2年的期限内平均摊销,计入损益。
  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
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如果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当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
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第五节 资产减值
  第五十一条 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
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
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企业应当合理地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但不得计提秘密准备。如有确凿证据表
明企业不恰当地运用了谨慎性原则计提秘密准备的,应当作为重大会计差错予以更正,
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事项的性质、调整金额,以及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的影响。
  第五十二条 企业应当在期末对各项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短期投资应按成本
与市价孰低计量,市价低于成本的部分,应当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企业在运用短期投资成本与市价孰低时,可以根据其具体情况,分别采用按投资
总体、投资类别或单项投资计提跌价准备,如果某项短期投资比较重大(如占整个短
期投资10%及以上),应按单项投资为基础计算并确定计提的跌价准备。
  企业应当对委托贷款本金进行定期检查,并按委托贷款本金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
量,可收回金额低于委托贷款本金的差额,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在资产负债表上,委
托贷款的本金和应收利息减去计提的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并入短期投资或长期债权投
资项目。
  本制度所称的可收回金额,是指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
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其中,销
售净价是指资产的销售价格减去所发生的资产处置费用后的余额。对于长期投资而言,
可收回金额是指投资的出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有和投资到期处置中形成的预
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较高者。其中,出售净价是指出售投资所得价款减去
所发生的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第五十三条 企业应当在期末分析各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产生的
坏账损失。对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企业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
企业自行确定。企业应当制定计提坏账准备的政策,明确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提取
方法、账龄的划分和提取比例,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有关各方备案,并备置
于企业所在地。坏账准备计提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
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在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时,企业应当根据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
状况和现金流量等相关信息予以合理估计。除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项不能够收
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外(如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
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等,以及3年以上的应
收款项),下列各种情况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一)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
  (二)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重组;
  (三)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
  (四)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企业的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
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当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
收款,并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
  企业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证明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
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第五十四条 企业应当在期末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如由于存货毁损、全部或部
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应按可变现
净值低于存货成本部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可变现净值,是指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
中,以估计售价减去估计完工成本及销售所必须的估计费用后的价值。
  存货跌价准备应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计量,如果某些存货具有类
似用途并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且实际上难以将其与该产品系列
的其他项目区别开来进行估价的存货,可以合并计量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对于数量繁
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存货类别计量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当存在以下一项或若
干项情况时,应当将存货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一)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二)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三)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四)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第五十五条 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一)市价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的希望;
  (二)企业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的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
  (三)企业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而该原材
料的市场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
  (四)因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
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
  (五)其他足以证明该项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第五十六条 企业应当在期末对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逐项进行检查,
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
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
产减值准备。
  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应按单项项目计提。
  第五十七条 对有市价的长期投资可以根据下列迹象判断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一)市价持续2年低于账面价值;
  (二)该项投资暂停交易1年或1年以上;
  (三)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严重亏损;
  (四)被投资单位持续2年发生亏损;
  (五)被投资单位进行清理整顿、清算或出现其他不能持续经营的迹象。
  第五十八条 对无市价的长期投资可以根据下列迹象判断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一)影响被投资单位经营的政治或法律环境的变化,如税收、贸易等法规的颁
布或修订,可能导致被投资单位出现巨额亏损;
  (二)被投资单位所供应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因产品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
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
  (三)被投资单位所在行业的生产技术等发生重大变化,被投资单位已失去竞争
能力,从而导致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如进行清理整顿、清算等;
  (四)有证据表明该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九条 如果企业的固定资产实质上已经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固定资产,应当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一)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二)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
  (三)虽然固定资产尚可使用,但使用后产生大量不合格品的固定资产;
  (四)已遭毁损,以至于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五)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
  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第六十条 当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当将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全
部转入当期损益:
  (一)某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并且该项无形资产已无使用价值
和转让价值;
  (二)某项无形资产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并且已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三)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无形资产已经丧失了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情形。
  第六十一条 当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当计提无形资产的减值准备:
  (一)某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使其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
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二)某项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不会恢复;
  (三)某项无形资产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但仍然具有部分使用价值;
  (四)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无形资产实质上已经发生了减值的情形。
  第六十二条 企业计算的当期应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额如果高于已提资产减值
准备的账面余额,应按其差额补提减值准备;如果低于已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
应按其差额冲回多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但冲减的资产减值准备,仅限于已计提的资
产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冲减已提的减值准备。
  已确认并转销的资产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应当相应调整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
备。
  如果企业滥用会计估计,应当作为重大会计差错,按照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方法
进行会计处理,即企业因滥用会计估计而多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在转回的当期,应当
遵循原渠道冲回的原则(如原追溯调整的、当期转回时仍然追溯调整至以前各期;原
从上期利润中计提的,当期转回时仍然调整上期利润),不得作为增加当期的利润处
理。
  第六十三条 处置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以及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
以应收款项进行交换等,应当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第六十四条 企业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长期投资等应当查明原因,追究责
任。对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长期投资等,如债务单位或被投资
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等,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
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作为资产损失,冲销已计提的相
关资产减值准备。
  第六十五条 企业在建工程预计发生减值时,如长期停建并且预计在3年内不会
重新开工的在建工程,也应当根据上述原则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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