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0年12月29日 财企[2000]905号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财政部《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财经字[1998]114号)
印发后,对于建立社会经济监督制度,进一步提高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质量发挥了
积极的作用,但在实际执行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解决。现就国有企业年度
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实施审计的企业范围
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除以下特殊规定的行业企业外,应当委托中国注册会计
师和境内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审计:
1、军工企业有保留或封存军工科研生产能力的(不包括其投资兴办的具有独立法
人资格的民品企业),不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已撤销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的企业
以及有保留或封存军工科研生产能力的企业投资兴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品企业,
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军工企业年度会计报表不论审计与否,均应报主管财政机
关批复。
2、国家物资、粮食及副食品等三种储备企业,其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及其享
有特殊政策的相关业务执行情况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结果为准。
3、监狱劳教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垦区和边境农场,暂不实行注册
会计师审计制度,其年度会计报表由主管财政机关审批。
4、企业在境外投资兴办的企业,由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审计。
5、年度会计报表由主管财政机关审批的金融企业,其实行审计的办法,由财政
部另行制定。
二、关于社会中介机构的条件
承办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含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
必须具备财政部印发的《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规定的条件。对承办以下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同时
具备以下条件:
1、合并资产总额或销售收入超过200亿元或者独立核算单位(含内设成本中心)达
到40个以上的企业集团,对其进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具有注册
会计师60名以上、上年度业务收入不低于1500万元的条件。
2、对于拥有上市子公司控股权的集团公司,对其进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会计
师事务所,必须具有证券业的从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跨地区、跨行业对企业年
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任何地方、部门或行业不得干预。
三、关于年度会计报表的审计范围
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包括个别会计报表审计和合并会计报表审计。除本通知第一条
规定的以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个别会计报表为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利润分配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包括合并资产负债
表、合并利润表、合并利润分配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
对于尚未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的企业,政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过注册会计师审
计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进行汇总,其汇总的年度会计报表不再委托审计。
四、关于审计重点关注的事项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执业。对于企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
披露的以下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予以重点关注。
l、存货计价方法,存放时间超过3年的存货;
2、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的账龄情况及其主要债务人,坏账处理办法;
3、企业待处理财产损益主要内容及处理情况;
4、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及无形资产主要内容及摊销办法;
5、企业长期投资的类型、主要项目及投资效益;
6、企业固定资产主要类型、折旧年限、折旧方法、固定资产净残值率;
7、企业在建工程主要项目及工程结算情况;
8、银行借款期限、利率、借款条件等情况;
9、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主要内容、主要债权人;
10、提供抵押、对外担保等或有负债;
11、企业从事证券买卖、期货交易、房地产开发等业务占用资金和效益情况;
12、企业所有者权益中,国家所有者权益各项目的变化数额及其变化原因;
13、企业利润分配情况;
14、公有住房出售、职工住房补贴以及住房周转金转销处理情况;
15、主管财政机关要求的其他重要事项。
对于上述审计重点关注事项,注册会计师如对企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的披露存在
异议,或者企业已编制的会计报表未按审计意见调整,或者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认为
的其他重要事项,需要在审计报告中恰当反映。
注册会计师对于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企业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应当按照有关要求
出具管理建议书。
五、关于企业集团审计工作的组织
以资本为纽带组建的企业集团,以直接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年度会计报表的集团
公司为单位,按照国有资本出资人的财务管理职能,统一组织、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
所对所属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
尚未实行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的企业,以直接向政府主管部门报送年度会计报表
的企业为单位,统一组织、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所属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
企业集团应当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以招标等合理方式选择多家符合《国有企
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和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
并由其中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牵头审计。
企业集团在委托审计时,对纳入年度会计报表合并(或汇总)范围的子公司必须全
部委托审计。对于公司所属基层企业,或者由原政府主管部门改组而成的行业性企业
集团下属县级公司或者没有县级公司的市级公司,由注册会计师根据《独立审计准则》
有关重要性的规定进行审计。
牵头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企业集团年度会计报表总体审计方案,并组织其他
参与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实施,同时出具总的审计报告,并承担审计责任。在总
的审计报告中,应当恰当反映各参与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审计情况。
六、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的确定与变更问题
各级企业从2001年1月1日起,必须确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于
连续审计两年以上、具备《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和本通
知规定的资格条件、没有出现违纪违规问题的会计师事务所,不论是牵头审计企业集
团的会计师事务所,还是参与审计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会计师事务所,一般不得随
意变更,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企业确定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报其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备案。其中直接向财政部
报送年度会计报表的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应当报财政部备案。
企业确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跟踪上年审计差异的调整结果,在年度中间进行
预先审计。
七、关于年度审计报告的管理
各级企业的审计报告,报其国有资本持有单位管理。直接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会
计报表的企业集团公司,其审计报告应当连同年度会计报表报送主管财政机关。
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以外,主管财政机关不再批复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对于审
计报告披露的审计差异,企业应当及时处理。
国有企业及其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
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企业报送的经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不符合本通知
要求的,主管财政机关在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时,不予受理。对违反本通知的
规定,不委托注册会计师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由县级以
上主管财政机关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本通知从2000年度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发生之日起执行。财政部《国
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
行。财政部《关于组织实施中央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经字[1998]355号)即予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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