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等8项准则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企业集团公司: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范企业无形资产等事项的会计核算及相关信息
披露,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我们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企业会
计准则———借款费用》和《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等3项准则,修订了《企业
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
———投资》、《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和
《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等5项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有关企业
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企业会计准则———
租赁》、《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
《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等6项准则有所有企业施行。《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等两项准则暂在股份有限公司施行,鼓励其他企业先行
施行;但国有企业有意先行施行这两项准则的,应提出申请,待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
准后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01年1月18日
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
引言
1.本准则规范债务重组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定义
2.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债务重组,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
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
(2)或有支出,指依未来某种事项出现而发生的支出。未来事项的出现具有不
确定性。
(3)或有收益,指依未来某种事项出现而发生的收益。未来事项的出现具有不
确定性。
(4)公允价值,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
债务清偿的金额。
债务重组方式
3.债务重组方式包括:
(1)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
(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3)债务转为资本;
(4)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
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
(5)以上两种或两种以上方式的组合(以下简称“混合重组方式”)。
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4.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
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
5.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
金资产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或当期损失。
6.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
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的份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
7.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如果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付
金额,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本
公积;如果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等于或小于将来应付金额,债务人不作账务处理。
如果修改后的债务条款涉及或有支出的,债务人应将或有支出包括在将来应付金
额中。或有支出实际发生时,应冲减重组后债务的帐面价值;结清债务时,或有支出
如未发生,应将该或有支出的原估计金额确认为资本公积。
8.以混合重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以现金、非现金资产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先以支付的现金
冲减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再按第5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2)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
先以支付的现金、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冲减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再按第6条的规定
进行处理。
(3)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的一部分,并
对该债务的另一部分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先以支付的现金、
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债权人享有的股权的份额冲减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再按第
7条的规定处理。
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9.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
值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
10.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
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
上述重组中,如果涉及多项非现金资产,债权人应按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
占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非
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
11.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
的股权的入账价值。
上述重组中,如果涉及多项股权,债权人应按各项股权的公允价值占股权公允价
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股权的入账价值。
12.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如果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
收金额,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
期损失;如果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等于或小于将来应收金额,债权人不作账务处理。
如果修改后的债务条款涉及或有收益的,债权人不应将或有收益包括在将来应收
金额中;或有收益收到时,作为当期收益处理。
13.以混合重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以现金、非现金资产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先以收到的现金
冲减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再按第10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2)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
先以收到的现金冲减重组债权的帐面价值,再分别按受让的非现金资产和股权的公允
价值占其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现金后的余额进行
分配,以确定非现金资产、股权的入账价值。
上述重组中,如果涉及多项非现金资产、多项股权,应在按上款规定计算确定的
各自入账价值范围内,分别按第10条第2款、第11条第2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3)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的一部分,
并对该债务的另一部分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
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现金后的余额,先按第13条(2)的规定进行处理,再按第12条的
规定进行处理。
披露
14.债务人应当披露下列与债务重组有关的信息:
(1)债务重组方式;
(2)因债务重组而确认的资本公积总额;
(3)将债务转为资本所导致的股本(实收资本)增加额;
(4)或有支出。
15.债权人应当披露下列与债务重组有关的信息:
(1)债务重组方式;
(2)债务重组损失总额;
(3)债权转为股权所导致的长期投资增加额及长期投资占债务人股权的比例
(4)或有收益。衔接办法
16.对于本准则施行之日以前发生的债务重组,其会计处理方法与本准则规定的
方法不同的,应予追溯调整。
附则
17.本准则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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