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等8项准则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企业集团公司: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范企业无形资产等事项的会计核算及相关信息
披露,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我们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企业会
计准则———借款费用》和《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等3项准则,修订了《企业
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
———投资》、《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和
《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等5项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有关企业
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企业会计准则———
租赁》、《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
《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等6项准则有所有企业施行。《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等两项准则暂在股份有限公司施行,鼓励其他企业先行
施行;但国有企业有意先行施行这两项准则的,应提出申请,待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
准后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01年1月18日
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
引言
1、本准则规范企业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2、非货币性交易会计核算的主要问题是换入、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计价,以及
相关损益的确认。
3、本准则不涉及企业合并中的非货币性交易。定义4、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
其定义为:
(1)非货币性交易,指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
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2)货币性资产,指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
包括现金、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
(3)非货币性资产,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
产、股权投资以及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
(4)公允价值,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
债务清偿的金额。
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处理
5、企业发生非货币性交易时,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
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6、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发生补价,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支付补价的,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2)收到补价的,应按如下公式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应确认的收益:
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
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应确认的收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
7、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应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
与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与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进
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披露
8、企业应当披露非货币性交易中换入、换出资产的类别及其金额。
衔接办法
9、对于本准则施行之日以前发生的非货币性交易,其会计处理方法与本准则规
定的方法不同的,应予追溯调整。
附则
10、本准则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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