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1年3月9日 财会[2001]1012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各派出机构,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注册会计师协会:
经审核,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财会[2000]1033号文件和财会
[2000]1037号文件批准78家会计师事务所换发新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以下
简称证券许可证)。近日发现,部分上市公司2000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仍以换证前
原具有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名义出具。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执
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行为,根据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注
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协字[2000]56号)
和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换发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通知》
(财会[2000]1001号),现将证券许可证管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证券许可证换证工作结束后,原“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已停止
使用。未取得新证券许可证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和出具业务
报告。
二、已经取得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因人员流动导致具有证券许可证的注
册会计师人数不足20名的,暂停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并限期在三个月内补充;
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吊销证券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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