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地质勘查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1年5月17日
第一条 为了促进地质勘查事业的发展,增强地质勘查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后自
我生存和自我发展的能力,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地质勘查项目专项资金(以下
简称"地勘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勘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地质勘查单位的经费补助。
国家对地勘专项资金实行按项目申报,专家评审,财政监督使用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 地勘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章 地勘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和下达
第四条 凡已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地质勘查单位均可申请地勘专项资金。
第五条 申请地勘专项资金补助的地质勘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并
已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的勘查许可。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组织本地地质勘查
项目的申报工作,并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财
政部。
第七条 项目申报材料包括:(一)财政厅(局)出具的申请报告;(二)项目汇总表(
见附件2)及每个项目的立项申请书。
第八条 项目立项申请书包括:(一)项目名称;(二)承担单位;(三)项目起止时
间;(四)地质背景及立项依据;(五)目标任务及实现的可行性论述;(六)技术路线和
技术方法;(七)具体实施方案及保障措施;(八)预期成果;(九)主要实物工作量;(
十)经费概算及来源;(十一)其它事项。
第九条 财政部在对各地报送的地质勘查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对符合要求
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条 财政部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及当年预算安排情况编制和下达地质勘查项目
经费补助预算。
第十一条 地勘专项资金优先安排地质勘查单位对西部地区矿产资源的勘查项目
以及对国家紧缺矿产资源的勘查项目,并适量安排地方地质灾害防治项目。
第三章 地勘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地勘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地质勘查项目的地形测绘、地质测量、遥感地
质、物控、化控、钻控、岩矿试验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与地质勘查项目无关的其
它支出。
第十三条 各地财政厅(局)在收到财政部下达的地质勘查项目经费补助预算后,
应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收到财政厅(局)拨付的地勘专项资金后,应及时用于
地质勘查项目的实施,地勘专项资金的帐务处理按国家现行地勘单位财务及会计管理
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地财政厅(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地质勘查项目的组织实施。地质勘
查项目完成后,应及时组织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 财政部、各地财政厅(局)负责对地勘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
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并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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