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1999年1月29日 财税字[1999]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加大对外贸出口的扶持力度,增强外贸出口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缓解国内重点行业和重
点企业的生产经营困难,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提高部分货物的出口退税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机械及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4大类机电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
17%;
农机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
纺织原料及制品、钟表、鞋、陶瓷、钢材及其制品、水泥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
有机化工原料、无机化工原料、涂料、染料、颜料、橡胶制品、玩具及运动用品、塑料制品、
旅行用品及箱包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
目前执行6%出口退税率的货物,包括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及其他货物的出口退
税率提高到9%;
农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5%。
二、以上提高出口退税率货物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税号见附件,其执行
中有关具体问题的解释及附件中未列举货物适用的税号,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下达。
三、本通知自1999年1月见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按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
准]。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部分提高出口退税率货物适用的税号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
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
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
部分提高出口退税事货物适用的税号
序号 货 物 名 称 税 号
1 机械及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4大类机电产品 84章 90章(农机、890
19090、89031000、89039100、89039900、89060090、8907、8908、9001、9003、9004、89020090
1)
2 钢材制品 73章
3 有机化工原料 29章
4 无机化工原料 28章(2843~2851、28271010、28342110除外)
5 涂料、染料及颜料 32章(3214、3215、3201V3202除外)
6 橡胶制品 40章(4001除外)
7 玩具及运动用品 95章
8 塑料制品 3918、3922~3925、3926(39262000 除外)
9 施行用品及箱包 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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