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海关总署关于停止使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防伪标签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1999年4月29日 国税函[1999] 2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海关总署《关于停止使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防伪标签的紧急通知》(署通[1999] 11号
)和《关于停止使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防伪标签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署通传39号)称,近期以来
,一些不法分子不择手段,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上使用的防伪标签进行仿制、伪造,或将防伪标签
揭下重复使用,影响了防伪效果。为此,海关总署决定自1999年1月1日起启用全国进出口报关单联
网核查系统,同时决定从1999年4月1日起停止在进出口报关单证明联上加贴防伪标签,原有关在进
出口报关单证明联上加贴防伪标签的相关规定即行废止。现将上述文件转发你局,请在审批出口企
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参照执行。
附件:1.《海关总署关于停止使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防伪标签的紧急通知》(署通
[1999] 11号)
2.《海关总署关于停止使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防伪标签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署
通传[1999]39号)
附件1:
海关总署关于停止使用进出口货物
报关单防伪标签的紧急通知
署通[1999]11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近年来,为打击走私骗税、骗汇不法行为,海关在进出口报关单证明联上采取了加贴“防伪标
签”的做法,发挥了较好的防伪作用。但一段时间以来,一些不法分子不择手段,对防伪标签进行
仿制、伪造,或将防伪标签揭下重复使用,影响了防伪效果。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报关单防伪问题,
根据中央和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总署与有关部委联合开发了全国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
以下简称“系统”),并决定于199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正式运行。同时,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
外汇管理局,全国海关将在进出口报关单证明联上加盖使用新型防伪印油的“验讫章”,自1999年
4月1日起,进出口报关单证明联上停止使用“防伪标签”。届时各关所剩进出口报关单“防伪标签
”应妥善保管,待总署另行通知后再做处理。
为保证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真实有效,取消防伪标签后,海关必须加强和完善联网核查系统的
热线值班制度,各地国家税务局、外汇管理局及其外汇指定银行对送检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也应
严格核对电子数据。考虑到全国各地全部使用联网系统核查还需要一些时间,该系统运行也需要一
个稳定过程,因此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外汇指定银行和外汇局还会有将报关单直接或邮寄到签发地
海关核查问题,各海关应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关于规范报关单核查工作的紧急通知》(署通[199
8]669号)的要求,对送检报关单及时。认真核对、鉴定和出证。同时,各关还应切实加强计算机
系统的安全防护工作,严防各类利用计算机作假的违法犯罪活动。
以上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海关总署
通关管理司联系。
附件2
海关总署关于停止使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防伪标签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今年1月,总署下发《海关总署关于停止使用进出口货物
报关单防伪标签的紧急通知》(署通[1999]11号),经商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决定
自1999年4月1日起停止使用进出口报关单证明联防伪标签。为规范停止使用防伪标签的管理,现将
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9年4月1日零时起,海关停止在进出口报关单证明联上加贴防伪标签。原有关进出口
报关单证明联加贴防伪标签的相关规定即行废止。
二、停止使用防伪标签的范围指:1.海关对外签发用于收付汇核销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外
汇核销证明联);2.海关对外签发用于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证明
联)。
三、停止使用防伪标签的日期指:1999年4月1日起对外签发的报关单。3月31日24点前已办结
关但于4月1日零点后向海关申请签发报关单的,以及丢失报关单在4月1日后申请补签发报关单的,
一律不再加贴防伪标签。
四、停止使用防伪标签后,必须在报关单的右下角签章处注明实际签发日期,以供税务和外汇
管理部门识别。
五、停止使用防伪标签后,各海关要继续做好电子数据的完整、准确和及时上报,应继续按规
定要求做好税务和外汇管理部门对无数据或有疑问的报关单“二次核对”工作。
六、对剩余防伪标签各直属海关应清点数量和编号、造册、与使用记录一并封存,交由防伪部
门集中保管(未成立防伪部门的,由机要部门保管),并将清点情况于4月底前上报
总署通关管司,具体销毁事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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