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对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实行退税的通知
1999年8月18日 财税字[1999]2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缓解我国石油行业的困难,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实行退税。现将有
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出口退税的原油范围,为国家经贸委下达的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但不包括国家无
偿援助出口的原油。国家无偿援助出口的原油继续按照现行有关的税收政策执行,出口不退税。
二、退税率为13%。
三、本通知从1999年9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证明联”上海
关注明的离境日期为准。
四、自1999年9月1日(含1日)起出口的原油,海关均应按规定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
税证明联”。
请遵照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
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
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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