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颁布以后,在全社会引
起了强烈反响,在南粤大地,广大纳税人和银行、工商等有关部门都
在组织学习,从字里行间寻找保护自身利益的条款。最近记者在一次
学习《税收征管法》座谈会上听到他们说:
中山嘉华电子集团营运总监邓海男表示:税收是纳税人为获得政
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劳务所支付的代价。在税收分配中,税务机关和
纳税人之间不是单纯的征收和被征收关系,而更多的是平等主体关
系。因为权利和义务应是对等的,纳税人在缴税的同时,也享有相应
的权利。原《税收征管法》对于纳税人权利的规定是不全面的,在
《总则》中更无一条针对纳税人权利的条款。而那些仅有的纳税人权
利在实际执行中更是大打折扣。新的《税收征管法》丰富了纳税人的
合法权益,对纳税人权利作出明确规定,如知情权、个人隐私权、商
业秘密权、获得礼貌与周到服务权、申请复议和诉讼权等等。法律明
确规定纳税人享有这些权利,可以有效地维护纳税人的利益,防止执
法者对国家所赋予权力的任意扩张。
惠州市TCL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办税员邓炜程说:原《税收征管
法》强调更多的是税务机关执法的权威性,现在则向“税务人员公正
执法、优化对纳税人的服务、强化全社会纳税意识”等全方位延伸,
我们作为纳税人感到十分欣慰。特别是税务信息化,要求税务机关能
够尽快建立形式多样、方便快捷的纳税申报方式,比如说电子申报等
方式,这将为纳税人提供更大的方便和更加优质的服务。
东莞市一企业的财务主管人员说:近几年来,税收任务越来越
重,税务部门的征管力度和处罚力度不断增强,伴随而来的是征纳矛
盾日益突出。税务部门为了完成任务和超额完成任务要多征,而纳税
人为了自身利益要少缴,从根本上说,征纳双方都应以法律为准绳规
范自己的行为。新的《税收征管法》对税务部门收过头税的做法进行
了限制,这本身就是对纳税人利益的维护。在目前经济不景气、企业
经营困难、税收负担重、下岗职工多的情况下,建立良好的征纳关
系,坚持文明收税,应成为各级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干部在税收工作
中高度重视的问题。文明收税不仅是税收工作本身的需要,也是时代
发展的需要。
惠州市超霸贸易有限公司财务主管钟越认为:新的《税收征管
法》对税收征收和纳税行为两个具体环节都作了比较明确的规范,让
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都有法可依,依法办事,减少人为因素,强化基础
管理。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新的《税收征管法》进一步明确
和维护了纳税人的权利,使纳税人的义务和权利对等,对一些具体的
权利给予了进一步的明确;另一方面新的《税收征管法》对税务机关
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加强税务队伍建设,加强税务机关的执法监
督,做到廉政、文明、公开等等。税务人员监督我们的同时,我们也
可以监督税务人员。
对于新的《税收征管法》规定在税务稽查过程中,银行应进行配
合和支持的问题,韶关市工商银行计划财务科副科长梁崇基说:新的
《税收征管法》从法律的角度规定了税务机关有权掌握纳税人的银行
存款情况及开户账号,这是税收法制上的一个进步。以前金融部门与
税务机关就查封违法纳税户的银行账户有过协作,金融部门是支持税
务机关的。但由于法律上没有对这一行为作出明确的规定,我们对所
采取的协作是否合法心里没底。现在好了,法律有了明确的规定,我
们可以依法办事,与税务部门一起维护依法治税的秩序。
工商银行的法律顾问苏坚认为,新《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
有欠税情形应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欠税情况。抵押权人、质权人
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这一条款很好,可以避免
抵押权人、质权人与税务机关可能出现的矛盾。以前有这种情况,纳
税人欠税后无法偿还,但仍将财产向银行作抵押以求贷款。一旦税务
部门清理欠税,采取保全措施,就与债权人发生矛盾,因为按照
“税、贷、货、利”的原则,税是第一位的,这样税务部门清税后,
金融部门就受到损失。现在新《税收征管法》规定金融部门可以请求
税务部门提供纳税人的欠税情况,这样就可以减少金融部门的损失,
防止呆账烂账的发生,也是维护了我们银行的利益。
在同纳税人交谈时记者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如果在实际生活中,
作为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你将采取什么措施来维护自身权
益?纳税人几乎是众口一词:拿起法律武器。纳税人普遍认为,随意
执法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征税一线的税务人员一定要坚持做深
入细致的工作,克服简单粗暴的工作方法,不以税权压人,不超越职
权或滥用职权,最大限度地避免行政违法,这样才能避免和防止税务
机关当被告,避免行政赔偿,才能不断树立起税务机关良好的执法形
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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