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税
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0年6月22日 国税发[2000]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自1996年国家税务总局恢复使用“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税票”),
实行审批出口退税与税务机关开具专用税票的电子信息核对的办法以来,除少数地方较好地执行了
这一规定外,多数地区录入、上传、核对的信息只有 30%左右,执行的效果很不理想。为了彻底
解决当前专用税票信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认真贯彻国务院领导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指
示精神,现通知如下:
一、实行专用税票管理,是强化出口退税管理、防范骗税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税务机关必须
高度重视这项工作,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贯彻执行总局的有力吸1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应指定
一名局领导负责领导、组织、协调这项工作,与此项工作相关的进出口、征收、计财(会)、信息
中心等部门应各负其责、相互配合,以积极负责的态度认真开展工作。
二、根据实际工作的情况,现将各部门的分工原则规定如下:计财(会)部门按现行规定负责
专用税票的领用、保管、发放、核销等项工作;专用税票预缴税款的征收部门负责专用税票的开具
、缴税后的核销以及生成的电子信息转交信息部门等项工作;信息部门负责编制相关软件、专用税
票电子信息的传输、提供技术支持等项工作,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负责信息使用后的情况反馈、工
作协调以及监督各环节执行情况等项工作。
由于各地、各级税务机关在机构设置、部门职能等方面情况不一,因此各省级税务机关对这项
工作的分工,可在上述原则规定的基础上做适当调整。
三、预缴税款的征收部门必须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税票及分割单,生成开具专用税票及分割
单的电子信息,会同计财(会)部门对缴税后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进行核销后生成上
传的电子信息,以软盘或通过网络的形式送交信息部门。信息部门编制的相关软件须纳入征管软件
系统,实行统一管理。
四、生产销售出口货物的企业须按照专用税票管理的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
具专用税票及其分割单。征税机关须制定具体的专用税票审批开具办法,严格管理。
五、各省级国家税务局信息部门须于每月20日前,将上月全省所有专用税票(包括分割单)的
电子信息上传给国家税务总局,同时对属于本地区出口企业的专用税票信息(2000
年7月五日以后开具专用税票的信息)下发给各级退税部门,总局不再下发这部分信息。
六、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在审批退税时,须将专用税票与其电子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凡核对不
符的,应分析原因,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及时予以纠正。2000
年9月回日以后开具的专用税票及其分割单必须与电子信息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退税,否则不予退
税。
七、各级国家税务局须于2000年8月底前完成专用税票的开具、录入、上传、核对的各项准备
及试运行工作,并于2000年回正月15日前将本地区专用税票信息的核对情况列
表(具体格式见附件)上报总局。凡2000年9月1日以后开具的专用税票与其信息的核对率未达到9
0%的地区,主管局长须到国家税务总局说明原因。总局将通报全国。并扣减该
地区的退税计划。
八、此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附件:
2000年9月1日以后开具的专用税票与其信息
核对情况统计表
地区代码 开具专用税票的地区名称 企业申报专用税票条数 核对通过条数 通过率(%)
本省(市)
开具给本地区企业专用税票的外省市
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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