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一次性补偿收入要缴个人所得税吗?
某公司职员张某询问: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是否免缴个人所得税?
南京市地税答: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
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
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的金额除以在该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数(不超过12年),所得商数作为月工
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南京市确定本市职工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
收入2000年在31000元以内的部分,2001年在36000元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此外,个人领
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
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需要指出的是,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
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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