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京安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2001年1月15日 国税函[2001]60号
北京、上海、天津、辽宁、甘肃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京安总公司《关于向下属企业收取管理费的请示》(中京总企财字
[2001]第8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
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税前
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
公司2000年向所属企业提取23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
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
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总
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京安总公司所属企业2000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万元) 单位地址
1 京安西北实业发展总公司 74 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14号
2 中国京安器材公司 40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4号
3 中国京安器材公司上海分公司 15 上海市长宁区茅台路597弄11号101室
4 上海京安汽车销售公司 90 上海沪太路1108号
5 中国京安器材公司沈阳公司 2 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102号
6 中国京安器材公司天津公司 9 天津市南开区一纬路124号
合 计 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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