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租不动产取得的固定收入
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1]36号 2001年1月20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税务稽查局
:
现将国税函[2001]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租不动产取得的固定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
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转发给你们,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请一并贯彻执行。
《批复》中所述“承包者或承租者未领取任何类型的营业执照,则企业承包者或者承包者提供各
种资产所取的各种名目的价款,均属于企业内部的分配行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承包者或承租者未领取任何类型的营业执照,并以企业名义发生对外经营行为,由企业承
担承包者或承租者对外经营所发生的民事法律责任;
二、承包者或承租者对外经营的财务核算统一由企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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